张家港爱上网 张家港爱上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楼主: 网友bfz2zk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愿用生命声讨张家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教唆虚假诉讼,知法犯法

  [复制链接]
     
11
发表于 2023-10-7 23:40: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无聊路过 发表于 2023-10-07 23:13
仔细看题,不是律师介绍的,是他自己找的。
律师是教唆他这么做,然后他自己认人不清,找了这么个无赖。
证据都有,为啥法院拖这么久都没办呢?
按理说,哪个法官敢为了别人的事,这么明目张胆?不怕铁饭碗被砸啊?
要么证据不够,要么楼主隐瞒了部分。
如果楼主觉得证据充分,上诉呀!

我也没说是律师介绍的,是律师出的主意,当时这个人是我弟的师傅,律师和他都沟通好的,是我自己找的第三方,但是律师是我的律师,后来法院里直接移交公安立案的,我属于自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23-10-7 23:42: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尔等皆五蠹 发表于 2023-10-07 22:15
你找律师介绍的人干啥呀,这不被骗才怪

我看错了,第三个人是我找的,律师要求找有流水的人,其余的人只有我转给她们流水,只有这个人有三万的流水转给我,只能找他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23-10-7 23:44:2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尔等皆五蠹 发表于 2023-10-07 22:15
你找律师介绍的人干啥呀,这不被骗才怪

第一张图上说了,律师提供的是方法,人选是他自己想到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23-10-7 23:46: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以上第三个人是我按律师给的要求找的,不是我律师帮我找的人,因为律师说虚假诉讼怕被发现,需要找有相互流水的人,以上没有任何隐瞒,法院没有不作为,法院很严谨的直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只是到了公安后一直拖了6年没有结果,今年三月底样子直接发了个撤案通知,后来经过旁人去找第三个人打听消息时录音录到了找了人脉疏通,所有录音都可以提供证实,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5
发表于 2023-10-7 23:49: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我总结一下事件起因,陈想通过起诉拿到蔡的房子,当事人找到律师,律师提供方法说可以找跟蔡有流水关系的人选做个虚假诉讼,然后申请保全蔡的房产,用通俗话讲自己这方先下手冻住房子,其他人就拿不走了,后续发展缺少证据,单凭事实陈述没法总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发表于 2023-10-7 23:51: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网友-273992 发表于 2023-10-07 23:49
我总结一下事件起因,陈想通过起诉拿到蔡的房子,当事人找到律师,律师提供方法说可以找跟蔡有流水关系的人选做个虚假诉讼,然后申请保全蔡的房产,用通俗话讲自己这方先下手冻住房子,其他人就拿不走了,后续发展缺少证据,单凭事实陈述没法总结

证据有了,也提供了,包括聊天记录,全程和第三方证实录音,包含撤案后,我们也找到了新证据录音等提供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7
发表于 2023-10-7 23:52: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网友-273992 发表于 2023-10-07 23:49
我总结一下事件起因,陈想通过起诉拿到蔡的房子,当事人找到律师,律师提供方法说可以找跟蔡有流水关系的人选做个虚假诉讼,然后申请保全蔡的房产,用通俗话讲自己这方先下手冻住房子,其他人就拿不走了,后续发展缺少证据,单凭事实陈述没法总结

所有证据链都有的,包含对方疏通关系的所有录音也拿录到了,只是平台里没法发出来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2023-10-8 01:19:5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你这种不值得同情,败类,借钱还钱何必去搞这些坏心思,诚信是一种美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9
发表于 2023-10-8 06:17: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借钱不还,搞小动作,搞砸了还要怪别人。。。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20
发表于 2023-10-8 07:12: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自己什么人自己弟什么人自己找的什么人律师什么人这里面有好人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投诉争议|张家港爱上网/ ( 苏ICP备06012519号-1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经营许可证(含电子公告): 苏B2-20130130号 )

GMT+8, 2024-4-29 07:28 , Processed in 0.109995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2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