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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坑”,必请抬头之《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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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2-26 20:0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关于张家港乐余镇乐园路乐丰路路口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之前发过一帖,给予了大家一个提醒。之前就因司机在上述路口被处罚而进行行政复议,这是市政府回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公开解读、理性点评此份《决定书》:
     前部分是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申请人完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交通安全法》、《国家标准》的法律条款以及相应的数据作为证据对交通违法处罚提出的异议,申请撤销,没有强词夺理,没有个人情绪,明明白白表述了观点及理由,可以说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证据充足!
  中间部分是被申请人(交警大队)作出的回复,纵观其内容,申请人提出以下异议:
    1.内容中两次提及“主动”这与事实不符,23年5月28日的违章,申请人6月开始反映,先后两次到大队秩序科及电话、多次12345政府热线、先后致信大队长办公室、政府信箱、监察委、苏州市交警支队及苏州市政府(均保存录音及其它材料证据),表达诉求,均无满意答复,致使申请人被“主动”去窗口处理违章。申请人在处理窗口没有“主动陈述本人的违法事实”,相反是“陈述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的违法事实”,“主动”一词从何而来?
  2.内容中“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该注意观察路口、路段的交通标志指示,是基本的驾驶素养和法定义务”这一表述是不合适的,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驾驶人在路口注意观察了就是有“素养”,没有观察就是没“素养”,把驾驶人的驾驶习惯跟素养联系,是不是有贬低人含义在里面?这样的回复是不是有个人情绪在其中?而且是在政府回复的信息中体现是不恰当的,用“习惯”代替“素养”是不是更合适呢?
   3.内容“并非强制性规定”
这一表述避重就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的第25条和第47条都用一词“应当”,第25条: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并非强制性规定”,而第47条:驾驶人行经人行横道线,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线应当停车让行。不停车让行就是罚款扣分,这是强制性规定,为何有双重标准?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属于原则性规范用语,等同于“必须”,在这里,怎么就不一视同仁,而只许州官放火了呢?
4.内容中提及(组合标志设置),北侧路口的标志设置是一个立柱上多个独立标志牌及辅助信息,组合标牌是一块标志牌上有多个标志,国标中都有注明,被申请人无非是混淆概念。包括东侧路口禁令标志牌被停车让行标志牌遮挡,国家标准中停车让行标志牌设置位置在距离人行横道线2--3m处,现在的位置已经后移,造成了遮挡,使得禁令标志牌超高至2.9m。
     对于被申请人给出的内容细节,申请人不一一反驳,看整个内容,被申请人反复强调司机的违法行为,但路口标志牌设置高度2.9m、3.2m又无法可依的,任何没有法律支撑的理由只是借口,那么被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人的违法证据是不成立的!况且标志牌高度设置超标及标志牌大小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已经好多年,明显违法在前。
   第三部分是政府相关机关的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申请人不再点评,曾到常熟市人民法院附近,没有“更进一步”,留一点余地,不要太“极端”,顾及文明城市的形象或许就是“素养”。
    最后还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糾,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来真正体现该有的“素养”!
   唯一诉求,路口标志标牌重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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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2-26 20:51:5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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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2-26 21:01: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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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2-26 22:20: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名告官很难的,太多法律细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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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2-26 22:50:2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官字二张嘴,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平民百姓申诉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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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2-27 05:45: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打这么多字看的累。行还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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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2-27 07:35: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常州
屁民告官,看来你是吃的太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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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24-2-27 08:28: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知足常乐666 发表于 2024-02-27 07:35
屁民告官,看来你是吃的太饱了

吃饱了总要消化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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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2-27 08:49:0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我怀疑,过几天这贴就被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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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2-27 09:10: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广州
胳膊拧不过大腿,没有用的,ZJG、ZF就这个比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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