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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223331 发表于 2025-01-15 12:00 根据相关法规,物业费最高1.7一个平方,如果超过这个标准,你完全可以不缴纳。除非你们业委会和物业重新签订了合同。
hellobaby 发表于 2025-01-15 12:36 同感!你还拿它没办法,因为还有法律保护!
港城街溜子 发表于 2025-01-15 16:37 叠加为何被定义为“非普通住宅”?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非普通住宅(包括各类别墅、装修商品住房、容积率等于或低于1.0的住宅小区等)物业的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前,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成本费用制定。目前张家港叠加小区物业费均未执行普通住宅的政府指导价,而是按照非普通住宅由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叠加既不是精装,容积率又大于1,难道把叠加定义为别墅?据此,特查询了文件,2006年国土资源部曾下发过限墅令,别墅项目不予审批。因此我认为,叠加也不属于别墅,不应该按照非普通住宅定价收费。相关部门、物业公司绝对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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