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爱上网 张家港爱上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51144|回复: 1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这样都能缓刑,法抗是真的高!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2-20 12:48: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李某是一名“90后”,在贸易公司担任财务,但她对奢侈品极度痴迷,并不满足于还不错的日常工资。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挪用公司资金1400余万元,平均每月入账高达80万。近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作为财务,李某管理着公司4个账户,其中2个账户的转账与审批均由她一人负责,无人监督,这给李某作案提供了条件。2022年10月,李某第一次挪用资金,购买了心仪已久的大牌包包。刚开始,李某挪用的数额不大也不频繁,只买几款包包来过过瘾。慢慢地,李某尝到了甜头,胆子也越来越大,开始频繁挪用,金额如同滚雪球般持续膨胀。

就这样,李某把公司的资金一笔笔打进了自己的个人账户。短短18个月,她向个人腰包转账158次,涉案金额高达1400余万,平均每月入账80万。这些钱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买来的大牌包包放满了一整个屋子。

2024年4月,公司发现账目混乱,内部询问时,李某当场承认是自己挪用了公司资金,并归还了部分资金,但公司认为李某可能涉嫌犯罪,遂报警。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官审查认为,李某在作案期间内伴随有部分还款行为,在案发后已全额退还挪用的资金,且李某身为财务,并未采取隐匿销毁交易明细、财务平账等行为,也没有逃匿失联,并在公司内部问询时就承认自己挪用了公司钱款,面对司法机关讯问也始终如实供述,故没有证据证实李某采取制作假账等手段掩盖挪用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案发后,李某已全额退还挪用的资金,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从轻处罚。最终,李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上述刑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发表于 2025-2-23 11:28:5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moyutou 发表于 2025-02-20 15:21
都有这个实力还钱,那还要挪用干啥,难道挪用后买的包升值了吗

家里有点实力,但估计也是拿出了大部分家底了,所以她平常是拿不出这么多钱消费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25-2-23 09:29: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25-2-21 11:53: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人家偷税漏税几个亿 补交加罚款后啥事都没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25-2-21 11:16: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南
moyutou 发表于 2025-02-20 15:21
都有这个实力还钱,那还要挪用干啥,难道挪用后买的包升值了吗

估计家里卖了一套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25-2-21 09:09: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专门去百度了这个罪名,有说明能退还资金的能减轻处罚的,所以不算离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25-2-21 08:30:0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xuelei3000 发表于 2025-02-20 16:28
买的限量包,涨价了,销量每年涨幅10%到20%如果是百万级别的爱马仕稀有皮,那买到就可以转手加20%出去

有钱人的世界我们不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25-2-21 03:03: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25-2-21 03:02: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25-2-20 20:30:1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这个算啥?这二天看王书金那个案,他承认玉米地那个案是他做的,而公检法那边就是不承认他作的案,因为那个案子已经有人背锅而且执行了,看得我冷汗直冒,民事诉讼损失的是钱,这个是命呀?真的令人发指!!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投诉争议|张家港爱上网 ( 苏ICP备06012519号-1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经营许可证(含电子公告): 苏B2-20130130号 )

GMT+8, 2025-8-7 02:29 , Processed in 0.105853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2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